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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内解读最高法P2P新规:划定民间借贷利率红线

来源:创业邦    发布日期:2015.08.06   点击量:



      据报道,最高人民法院今天上午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


      7月18日,十部委刚刚发布《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指导意见规定了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和互联网信托、互联网消费金融应当遵守的基本业务规则。


      《规定》指出,我国已经形成了有别于国外P2P网贷模式的新特点,同时也产生了平台角色复杂、监管主体缺位、信用系统缺乏等新问题,在当前涉及P2P网络借贷平台的法律规范缺失的情况下,为了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一步促进我国网络小额借贷资本市场良好发展,本《规定》分别对于P2P涉及居间和担保两个法律关系时,是否应当以及如何承担民事责任作出了规定。


      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懒投资总裁陈裕殷对最高法新规做出了解读:


      一是明确了民间借贷的含义,从法律角度上对互联网金融平台的借贷行为予以肯定。这意味着个人与个人以及个人与企业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进行的借贷,也可以说是投资和募集资金的行为受民法保护的。


      二是明确了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如果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用承担担保责任,这跟之前的意见一致。但多出来一条,如果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三是肯定了企业间借贷的效力,明确企业间的借贷是合理合法的。这个解释的影响很大,因为在此之前,根据央行96年的《贷款通则》和高院司法解释,企业间借贷是违反国家金融监管政策的,是无效的。但企业之间事实上存在这种互相融通资金的需求,在不被法律认可的情况下,只能通过一些权衡手段来变通。今后,这种行为合法了,那么有利于企业充分利用闲置资金,也拓展了企业的融资来源,有利于实体经济发展。当然,也有利于互联网金融将业务拓展到企业间市场,比如,懒投资已经推出的企业版“懒人计划”。


      四是明确规定了民间借贷的利息和利率,划定利率红线。本次解释明确认定借贷双方的约定利率不超过24%时,完全受民法保护;对于约定利率超过年利率36%的,则超过年利率36%的部分是无效的,借款人有权要求返还。因此,投资者对于利率过高的平台,应该予以警惕,因为过高的利率可能不被保护。这能够有效限制那些用高利率吸引投资者的平台的发展。


      金信网创始人、首席运营官安丹方对于高法《规定》的解读:


      最高法进一步推进了P2P行业去担保化


      法律是一切准则的基础,有了法律支撑,P2P行业乱象才能得到有效治理,因此本次高法出台《规定》对于P2P行业来说,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从积极的方面来看,随着法律的规范,互联网金融平台的运作将更加规范,纠纷处理也将有法可依,互联网理财必将更加安全、透明、有保障。


      需要特别提及的是,《规定》中明确了网贷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这对于行业长远发展来说,是一大进步。


      众所周知,P2P从本源上来说个舶来品,以美国的 Prosper和Lending Club来说,它只是作为一个撮合的中介,是不存在“兜底或者担保”之说的。 Prosper和Lending Club都有着破产后备计划,一旦平台破产,就会有第三方机构来接管平台的运营,继续服务于消费者。


      Prosper已经创立了Prosper Funding,保护所有的消费者免于Prosper破产风险波及。


      但是在中国的国情下,我们无法照搬硬套国外模式,中国的投资者已经被银行等传统金融机构惯坏了,以往出现了逾期等问题,只要闹上一闹,都会进行赔付,因此投资者潜意识中,理财是刚性兑付的。因而,国内的P2P平台在起步阶段,即便不愿意去兜底还是会选择兜底、担保,因为在业务发展初期需要去建立信任感。


      但是,我们也看到,惯性的兜底和担保会使得投资人产生错误的投资理念,盲目追求高收益,可能会导致市场出现“劣币驱逐良币”,不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此前,央行《指导意见》就明确强调,个体网络借贷机构要明确信息中介性质,不得提供增信服务,不得非法集资。而本次最高法的《规定》的出台 ,基本上已经明确了P2P的定位——“信息中介”,即平台本身不能碰资金,资金托管在第三方,平台不提供担保,也不做风险兜底。同时,《规定》进一步对已经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其为借贷人提供担保的平台进行规范,即平台承诺担保,司法上会追究平台的担保责任。


      可以说,最高法的此次《规定》不仅进一步保护了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对于平台的“去担保化”也进行了推进,很多平台考虑到风险问题,未来将不得不在产品以及宣传口径等方面进行调整。同时,从法律层面上进行明确,避免了很多中小平台夸大宣传,恶性竞争,有利于树立对投资者正确投资理念,也有利于行业的健康发展。


      我建议,P2P平台在明确其法律责任的基础上,还应该加大对借款人信息的披露,如果未来征信体系可以完善,能出具类似美国借款人的信用评分,投资人才可能有效的赖于平台的风控及信息描述来做出投资判断,只有这样,P2P平台也才能真正的回归中介本质。


      需要提醒投资者的是,虽然法律的明确将使得大家在投资过程中更容易甄别平台及项目的优劣。但不可否认在行业逐渐规范和去担保化的过程中,可能也会迎来阵痛期,一部分不合规的小平台难免会逐渐被淘汰,而一些短期借贷服务机构可能无法覆盖成本,行业可能会在一定阶段内风险加剧。


      随着去担保化在行业的进一步推进,投资者应树立高收益高风险的投资理念,今后在投资过程中学会择优而栖,不要被一些“高收益”诱饵所忽悠,考虑平台可能遭遇的法律和政策性风险,优先选择那些有一定品牌知名度、合规经营、运营状况良好的大平台。


相关法条:


      关于互联网借贷平台的责任。按照《规定》中的条款内容,借贷双方通过p2p网贷平台形成借贷关系,网络贷款平台的提供者仅提供媒介服务,则不承担担保责任,如果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通过网页、广告或者其他媒介明示或者有其他证据证明其为借贷提供担保,根据出借人的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判决p2p网贷平台的提供者承担担保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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