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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网络安全成核心要素之一

来源:    发布日期:2019.12.24   点击量:

近日,由银保监会中介监管部牵头起草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开始向业内征求意见。




2015年发布实施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有效促进了互联网保险业务规范健康发展。4年来,随着互联网经济和金融科技的发展,互联网保险领域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这也迫切需要修订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制度。相较于此前政策实施,此次《征求意见稿》内容从30条增至106条,新增内容从宏观到微观,对互联网保险业务的各个方面均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征求意见稿》所涉及的重点方面

01《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成准入门槛

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及自营平台应具有支持互联网保险业务运营的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并与保险机构内部其他应用系统有效隔离;信息管理系统和核心业务系统最低应按照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标准进行防护,至少应获得国家网络安全等级保护三级认证,并定期开展等级保护测评等。


02加强风险管控和个人信息管理

新规对于开展互联网保险业务的保险机构所提出的风险管控要求也将进一步抬高门槛。根据要求,保险机构风控建设方面要做的至少包括加强信息系统和业务数据的安全管理、建立客户信息保护制度、制定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中断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风险评估、客户身份识别、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建立健全互联网保险反欺诈制度等。


03 管控营销宣传形式

从具体要求看,《征求意见稿》对自营网络平台、第三方网络平台作了界定,明确互联网保险业务中的客户投保页面需属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明确只能宣传不能销售,链接需跳转,客户信息不得截留。
还应注意到,此次被监管非常重视的是营销宣传类机构。作为营销宣传合作机构的第三方网络如果被保险机构授权进行营销宣传活动,其“活动范围”也是有限的。《征求意见稿》称,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是指保险机构通过网站、网页、互联网应用程序等互联网媒介,以文字、图片、音频、视频或者其他形式,就保险产品或者保险服务进行商业宣传推广的活动。新规同时要求,营销宣传活动仅限于保险产品展示和说明、与保险机构自营网络平台网页链接等,营销宣传合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开展保险销售,不得开展保险产品咨询,不得开展保费试算,不得片面比较价格和简单排名,不得为投保人设计投保方案,不得代办投保手续,不得代收保费,不得限制保险机构获取客户投保信息。


04违规成本加大,最高可罚款百万元

《征求意见稿》中第六章的法律责任共有14条,相较之前的暂行办法,明确了多项违反监管规则的行为,处罚措施更加严厉。同时还要求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中介机构、营销宣传合作机构从业人员,全都要守规则。
其中,新规第八十七条还规定,经营或从事互联网保险业务、互联网保险营销宣传的,违反相关规定,构成非法经营商业保险业务的,由中国银保监会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涉及非法从事经纪代理业务和非法从事公估业务,将受到处罚和停业处理。《征求意见稿》规定:“构成未取得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从事保险代理业务、保险经纪业务的,由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银保监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可以看出,对于互联网保险行业,网络安全已成为业务开展的重中之重。安言咨询可为互联网行业客户提供优质的网络咨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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